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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 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 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 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 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2,蓄意伤人,如果自首会怎样判刑!

  按实际情况,蓄意伤人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如果存在自首情节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铁英的查办铁英案件大事记

1996年2月8日被依法罢免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于当日被逮捕。1996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铁英受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2月10日,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1996年10月7日侦查终结,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1997年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4,铁英的犯罪事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查明:被告人铁英于1992年至1995年,在先后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如下:一、199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铁英在出任北京投资贸易洽谈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团总团副团长兼秘书长赴香港招商期间,收受港商刘常名给予的ROLEX牌总统型男、女手表各1块(共价值人民币15.27万元)、SONY牌CCD--TR303E型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8800元)、金项链3条(价值人民币2060元)。回京后,铁英接受请托,为刘常名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北京新大都实业总公司洽商合资项目提供帮助,并参与批准了三个合资项目。后因港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合资项目被取消。二、1992年间,被告人铁英因曾经接受天平利园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路、顾问梁冰的请托,帮助解决了该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收受了李路给予的SONY牌VF1型台式音响1台(价值人民币1.08万元)。三、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铁英因对其主管的新大都饭店在借款、扩建、引进合资等项目上给予了支持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新大都饭店总经理石路明(另案处理)给予的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44万余元)、人民币1万元、蓝宝石戒指与翡翠戒指各1枚(价值人民币3890元)。四、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铁英接受台商吴昌明请托,协调解决了吴昌明等人与北京市农工商总公司下属圆山大酒店的纠纷,并帮助吴昌明向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申请低息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先后3次收受吴昌明给予的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OMEGA牌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6300元)及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5.76万余元)。五、1993年10月,被告人铁英接受山东新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杨永健的请托,帮助该集团公司筹集资金。铁英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联系后,由该公司购买了新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万股(每股1元)。铁英因此收受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杨永健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六、1994年3月,被告人铁英赴香港期间,因曾经帮助港商罗焯与北京市药材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二厂在香港合资成立了“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收受了罗焯给予的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63万余元)。七、1994年3月,被告人铁英赴香港期间,因曾经接受港商黄查理的请托,帮助其与密云县合资成立了“北京显龙国际花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合资成立了“北京西静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收受黄查理给予的金佛像1尊(价值人民币15808元)和千佛眼金钞1张(价值人民币2444元)。八、1995年间,被告人铁英因接受港商李观承的请托,帮助其解决了北京圣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合资项目审批等事项,收受了李观承给予的ROLEX牌女式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黄纪诚、吴昌明、杨永健、黄查理、李观承等人的证言,北京新大都实业总公司与香港中国飞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资项目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审批表、北京市价格事务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和收缴在案的赃物等证实。被告人铁英亦供认不讳。综上,被告人铁英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